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
張峯明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領工程款之前提即是否經驗收合格,另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是否有部分屬業主即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公司)另行交由原告承作,應由天力公司給付予原告等節,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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