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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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女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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