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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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09號上訴人宜路通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菱姿
(送達代收人 何詠享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上訴狀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狀未載明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不合。茲限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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