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 危珈締 訴訟代理人 曾炎成
楊大德 律師被告城莊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楷融 被告 廖育奎
陳春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惟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1,000元(2,190,000+41,000=2,231,00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12,000。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先位聲明定之,即2,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原告尚欠13,4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884,000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院前於10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2,891元,爰更正如本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