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管英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管井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管井等人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6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書狀(含繕本),逾期不繳裁判費及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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