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三六號
聲請人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台銀營業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壹萬壹仟元│BB四0五五三四││││業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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