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郁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桂玉~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英屬維京群島商高詩│彰化銀行建國分行│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壹萬玖仟捌佰零叁│PA三0四0六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元│七││││灣分公司 鐘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