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榮明
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101年11月8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