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 洪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蕙萱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9,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第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