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詹玉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中關於「 廖景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 詹景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詹景全」載為「廖景全」,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