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65號原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裴氏春鳳 ﹝BUITHIXUANPHUONG﹞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被告人數提出英文或越南文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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