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