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附表所載之罪並經本院於96年度聲字第26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與另案接續執行,於民國85年4月2日入監執行,已於95年10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監獄函及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