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㈠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一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一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四00三二二二號)在卷可稽。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因行蹤不明而無未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函暨拘票各一份在卷可參。此外,被告自具保釋放後,未曾因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考,足認被告於受有罪判確定後,確已畏罪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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