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婉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5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第4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透明結晶共2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結晶顆粒1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顆粒2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另因鑑驗所耗損之0.0046公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一│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驗前毛重1.09公克│安非他命│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因鑑驗取用0.002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克,驗後毛重1.08││106年度毒偵字第106││││76公克)││號卷第38頁)│││││││││││││├──┼──────┼─────────┼───────┼──────────┤│二│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驗前毛重0.3501公│安非他命│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克【聲請書誤載為0.││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38公克,應予更正】││字第2187號卷第83頁)││││,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後毛重0.34││││││79公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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