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黃佳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聽貝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北救字第
5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