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吳靜婷 被告 孫小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83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楊世賢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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