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債權人華力佳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仲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育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欠款清單或尚欠金額與已繳金額明細表)。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同時提出全部完整之中文譯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