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楊博丞 被告 楊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儒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370元(計算式:17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6,851元/平方公尺*1/16+418,800*1/2=1,151,360),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