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洪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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