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抗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0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明忠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9條定有明文。復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吳明忠(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就該裁定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於法務部○○○○○○○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此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考。抗告人如不服該裁定,抗告期間為5日(無在途期間),則自送達日之翌日起算,計至108年11月10日即行屆滿,因該日係國定假日,故延至次一上班日108年11月11日為屆滿日。從而,本件抗告人竟遲至110年4月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亦有「聲請狀」上所蓋法務部○○○○○○○收狀戳印文在卷可證,其抗告顯然已逾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