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馬維敏
黃揚明 蔣永佑 陳郁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連惠 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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