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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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4號聲明人陳○○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6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