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公業 賴養 法定代理人 賴金猜
賴坤湶 賴長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 賴進添 等間請求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