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債權人 姚雅方 即向日葵護理之家代理人 姚雅心 債務人 黃木火 債務人 黃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④新臺幣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⑤新臺幣陸仟參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⑥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⑦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⑧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⑨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⑩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⑪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⑫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⑬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⑭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⑮新臺幣柒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⑯新臺幣柒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⑰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⑱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⑲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⑳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㉑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㉒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㉓新臺幣柒仟伍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㉔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㉕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㉖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