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勳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勳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勳遠(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本件另有毒品案件可以合併定刑,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先行聲請定應執行刑,致無法再合併,是懇請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97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陳稱之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罪及偽造文書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侵犯法益不同,時間間隔1年餘(所犯各罪係分別在民國109年11月23日、110年5月30日、110年6月中旬某日、111年1月1至10日間所犯)、犯罪時間亦不相同,彼此獨立程度較高,其中附表編號1、2、4部分為竊盜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法有別(普通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毀壞門窗竊盜、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犯罪有高度重複性;附表編號3部分為偽造文書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公共信用,經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各罪關係,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鄭勳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3日
110年5月30日
110年6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9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67、446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67、44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8日(不得上訴)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4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42號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日、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12、48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9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