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文
王政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世文、王政庭互相提出告訴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許世文、王政庭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世文、王政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