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兄弟春電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宏元電器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兄弟春電線企業有限│105年5月15日│98,900元│ED0000000││││司 黃永裕 │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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