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74號聲請人 劉峻明 聲請人 劉姿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劉正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劉正吉之子女,劉正吉於民國105年6月20腦幹出血中風,迄今尚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經查,劉正吉業於民國105年12月3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因劉正吉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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