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78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7月25日原法院所為105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於105年8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卷第2頁);依上開說明,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6日、
105年9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至8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9、13頁),依前揭說明,其抗告自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劉素如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