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三○○四八一九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