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月14日)犯毒品危害房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7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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