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素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0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386、4408號、108年度偵字第4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素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素珍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