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寶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寶花於民國93年10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107,367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寶花│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7674││月17日起│││││元│││││├──┼───┼─────┼──────┼──────┼───────┤│002│新臺幣│許寶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7480││2月24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