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孫瑋嬪
俞姮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趙品楨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品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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