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蘇國堯 蕭明達 送達代收人蘇國堯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且被告甲○○之住所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五樓,亦非屬本院管轄,是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一項前段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