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白粉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及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壹包(淨重零點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意旨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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