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穩中
陳翔 陳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1,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7,267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計算式:171萬7,351元+364萬3,793元+203萬6,123元=739萬7,26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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