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品宏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藍色聯單)之「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曾於110年7月10日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當時提供之方案為「分180期、年利率3.50%、每期給付5,216元」,後有毀諾等情,請說明聲請人毀諾之時間點,並提出協商當時玉山銀行發給之毀諾證明,另請詳細說明毀諾當時之工作、以及當時之收入及支出(包含個人支出及扶養支出)各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遭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狀況?如有,請檢附期間及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自何時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相關證明(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說明任職迄今(即112年7月止)逐月領取薪資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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