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廖紹臺 被告 廖紹強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郭皓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意旨)。查原告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係依民法75條、第8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 廖朱鶴 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1月14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廖朱鶴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至原告第三項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核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不超過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1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靜附表: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價額總計(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號13,300元95(原告聲明誤載為59)全部1,263,5001,368,100元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訴訟價額2臺南市○○區○○段000○號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104,600元10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