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同
胡智嘉 簡宏亮 洪勝元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