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8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以97年桃小第2381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
年2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
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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