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肆
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
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
金』綜合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