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8號債權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債務人 梁庭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第三人即被害人 林俊 因債務人梁庭誌於民國98年6月21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東海濱公園以螺絲起子猛刺,致受有第六胸椎開放性骨折併脊髓損傷,並導致兩下肢癱瘓之重傷害犯罪行為,聲請重傷補償金,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並支付新臺幣380,021元,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