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觸犯殺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罪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確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七三三五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訟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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