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3號2
丙○○
3號2
乙○○
3號2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振旺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9月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元
。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9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9
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賴振旺。
嗣因被繼承人賴振旺於民國92年12月1日死亡、財產由相對
人丁○○、丙○○、乙○○繼承。
而債務人賴振旺於民國91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9
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550,46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丁○○等3人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
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