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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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236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單資料查詢單暨申請書
、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