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