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利華 原告即反訴被告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
郭立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起訴,被告於110年5月24日即收受起訴狀繕本,竟直至本訴之第3次言詞辯論期日辯論將近終結時之111年2月8日,始行以民事答辯補充狀(本院卷第255頁)記載反訴聲明而正式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