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周雪花 即 洪筆鋒 之繼承人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洪榮宏 即洪筆鋒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洪榮廷 即洪筆鋒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康雅婷